事项名称: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2、《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6号令) 申请条件: 符合收养评估的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材料 : 1、华侨收养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2)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澳门委托公证人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上述人员在国内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必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禁止私下抱养。送养部门应提如下材料: (1)送养机构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送养的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时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报案证明;(3)为弃婴、儿童在报纸上刊登查找其生父母(为其满60天)的公告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4)送养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收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提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2)送养人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有困难无能力抚养子女的,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送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7、送养人(福利机构):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承担监护人责任证明;(5)被收养人成长报告;⑹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表;⑺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办理地点:茂名市高凉中路10号民政局八楼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668-2791223 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收费 资料下载(电子版申请书供参考,请到服务场所现场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填写) 收养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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